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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副部長魯昕近日在全面提高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質量工作視頻會議上,對個別省份職業院校把未成年人學生送到低端企業崗位實習、實訓現象給予嚴厲的批評說,絕不允許把職業院校學生當童工用。(12月22日《中國青年報》)
  傳統意義上的“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現在童工又出現一種“新形態”——有中職學校把學生當作廉價勞動力,送到低端企業去實訓實習,將實習生變成“童工”,並從中謀取利益。學校是學習知識地方,為了增長學生見識,一直以來學校會組織學生到企業實習、參與實操,學生可以將所學的知識與實踐結合起來,並檢驗在學校所學知識的含金量,這其實是教學過程的一個重要補充,對學生來說,去參與實習鍛煉機會彌足珍貴。
  曾幾何時,個別職業高校實習生竟成了不法分子手中的“香餑餑”。究其原因,一方面學校強調學生要學以致用,重視實踐,學校實習需求較大,尤其一些職業學校、高校,經常會在假期組織成批的學生參與各種工廠實習實訓工作,這成了不法分子鑽空藉機牟利的機會;另一方面,由於長三角、珠三角等地方的眾多工廠在每年的寒假、暑假都會出現用工荒,用工需求大,各工種缺乏相應工人。
  個別學校、中介以及企業一拍即合,沆瀣一氣,將實訓實習變成他們賺錢的搖錢樹,將學生實習機會變成發財致富渠道。而暑期工、實習生所創造的勞動價值,已形成一條巨大的利益黑鏈,個別學校老師、勞務中介以及企業人事主管,都成為這條利益鏈中的一環。由於沒有簽訂相關勞動合同,一旦出現問題,“童工”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另外,目前國家對於未成年人的勞動保護雖有法規,但都比較宏觀,對暑期工並沒有專門的規定,因此對減少這些違規使用“童工”現象也難有實效。眾所周知,按目前國家有關規定,僅禁止用工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童工,但對於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在校學生的暑期招用並未作出具體規定,對於暑期工的中介也沒有約束條款,因此呼籲通過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來規範減少實習生“童工”十分必要。此次教育部副部長強調絕不允許把職業院校學生當童工用,並提出將對違反規定的職業院校與企業起訴追責,讓我們對此有了期待。(陳維澈)  (原標題:實習生當童工用 企業須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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